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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校级奖学金英语,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师范校发[2014]3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赛对象、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的申请者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国家教育经费资助期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他们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入学第一年的硕士生、博士生不得参加评审;

(二)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评审;

(三)直属博士生和本科生、硕士博士生以及招生简章中未授予中级学位的硕士博士生,根据所修课程的水平确定其身份并参与学术奖学金评审那年。 选修硕士课程时,以硕士生身份参加考核; 进入选修博士项目时,将以博士生身份参加考核。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学术型硕士生分摊比例分别为40%、45%、12%校级奖学金英语,奖金分别为12000元/人·年、10000元/年。 人·年06000/人·年; 专业硕士生分别按40%、45%、13%考核,奖金分别为10000元/人·年、8000元/人·年、6000元/人·年; 博士生分别按35%、40%、20%考核,奖金分别为18000元/人·年、15000元/人·年、8000元/人·年。

第三条 奖励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系)符合奖励资格的学生人数和学院实际情况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按照规定比例计算。 其中,高级别学术奖学金名额可以调整为低级别学术奖学金名额,低级别学术奖学金名额不能调整。 调整高层次学生奖学金名额。

2、奖励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六)发展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五条 参加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研究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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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包括在参加学年期间受到留校察看的);

(2)存在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四)在科学研究工作或者实验中造成严重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

(六)休学并保留学籍的。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期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学术奖学金,但奖学金结果不得重复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在学习期间的基础学习年限内,因政府及单位公务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而出国留学的研究生,仍有资格参加研究生学术奖学金。 参加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年限; 因个人原因因出国留学、患病或其他原因未在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学术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学术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公告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于每年10月正式启动。 愿意申请学术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各院(系)学术奖学金评审组提出申请。

第九条 院(系)学术奖学金评审组对申请本单位学术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 获奖名单经院(系)初审通过后,将在单位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校级奖学金英语,报告党委。 学生事务部。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学术奖学金评审组提出申诉。 评估组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各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审核工作组提出决定。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统一审核。 审核通过后,进行校级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公示完毕后,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 如学生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党委学生工作部接到学生投诉后,将认真调查情况,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领导班子。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查批准。 ,并将结果通知学生及其所在单位。

四、评价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审核工作组和院(系)学术奖学金审核组成员在履行审核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即所有审核政策、审核程序、审核结果均应公开;

(二)公平原则,即评审过程中,平等对待每一位参与者,评审组成员有权在公平、协商的氛围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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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原则,即评审组必须根据单位的评选标准和相关政策,公平地评选学术奖学金。 评审成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者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未经授权不得泄露评审表决结果、评审委员意见及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五)差异化原则,即学校(院系)根据不同培养类别、学科特点、培养阶段制定更具方向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审核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系)学术奖学金评审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查。

五、审查机构的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审核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关于学生奖助学金的精神和制度要求,统筹规划全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制定助学金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部署和督导各学院。 (部门)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财经部、教育基金会及有关学校(部门)。 ) 代表组成。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事务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校(系)应当成立学术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学校(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为组长,并增设学校(系)党组织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 各院(系)研究生学术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评审方案的制定和备案以及学术奖学金的初步评审。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年底前向获奖学生颁发一次性研究生学术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术奖学金由学校和院(系)共同承担,并根据学生学费的不同承担相应比例。 每生每年学费1万元至2万元的专业,由学校和学院(系)承担比例。 8:2; 学费为每生每年20000-40000元的专业,学校与学院(系)承担比例为7:3; 学费为每生每年4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学校与学院(系)承担比例为6:4。 学院(系)承担的经费从培养单位专业研究生分摊的学费中安排。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的评审和分配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您可以同时申请学校的其他奖学金,并且可以同时获得两项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学术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不真实或不遵守本《实施办法》的,学校有权取消该奖项并追回相应奖学金。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相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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