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我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